成都婚姻离婚律师:自愿婚姻离婚相关程序 分家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婚姻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离婚登记(婚姻登
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
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婚姻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
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婚姻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
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婚姻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
发给婚姻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婚姻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成都婚姻离婚律师:自愿婚姻离婚相关程序 分家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在新婚姻法的规定下,这6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离婚时不予分割。
01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且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婚前首付买房,并且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姻离婚时不予分割。不过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选择共同还款,则还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姻离婚时应当分割。
02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或者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继承父母的财产或者收到别人赠与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与一方的,这属于夫妻的公共财产;如果明确指明了继承的对象或者赠与的对象是一个人,则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离婚时归一方所有。
03结婚之前,父母出资购置房产或者赠与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认定为个人赠与。
有些父母在结婚之前会赠予孩子一定的财产或者出资购买房产,如果没有明确说明财产是赠与双方的,则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赠与一方明确说明是赠予两个人的,才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0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军人是一个最值得尊重的职业,对于军人的一些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理应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成都婚姻律师:分家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成都婚姻律师:分家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律鼎邦德成都婚姻律师:财产分配的原则: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婚姻律师讲述:家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家财产分配的原则: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婚姻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婚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许可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应当予以承认;在协商不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判决。当然法院判决的原则与方法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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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1、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婚姻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婚姻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在婚姻离婚时,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分割共同财产时需照顾子女利益,照顾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将共同财产分给子女一部分。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我国婚姻法对于判决婚姻离婚,实行破裂原则婚姻离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均可以获准婚姻离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可获准婚姻离婚。但是,如婚姻离婚是一方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四川成都律鼎邦德婚姻法律服务机构 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精神的伤害,也严重破坏夫妻感情。所以无论无过错方是主动要求婚姻离婚,还是被动承受婚姻离婚的后果,都应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痛苦,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不管是律师家庭,还是普通的工资家庭,在婚姻离婚时,都需要按照法定的原则,去处理那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若是没有财产的积累,自然也就不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但是此时任何一方都需要承担婚姻离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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